海洋环境污染受害者民事索赔问题研究

2018-08-31 10:58:42张雪峰
西部论丛 2018年6期

张雪峰

摘 要:康菲溢油事的诉讼索赔尤其是民间诉讼索赔从未停止。近几年,学者主要是从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角度进行研究,鲜有以海洋环境污染受害者进行民事索赔的视角进行探讨。笔者以2017年山东渔民起诉康菲、中海油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被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败诉一案为研究对象,从诉讼主体资格、一般环境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出发,通过仔细剖析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概括总结出重大海洋污染事故中受害者进行民事索赔所遇到的种种障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民事索赔;权利申报;损害赔偿

1问题的提出

2011年6—9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海域蓬莱19-3油田发生重大溢油事故(以下简称“康菲溢油事故”)[1]。事故发生后,向中海油公司和康菲公司的索赔行为从未停止,既有污染受害者提出的民事索赔亦有社会组织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更有律师和社会组织以国家海洋局为被告提出行政公益诉讼。在这些案件中,诉讼群体最为庞大的是该污染事故造成损害的受害者。2015年山东渔民辗转多次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民事索赔请求。[2]但是,最终青岛海事法院却以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养殖行为的合法性和养殖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与其诉称的养殖损失之间存在关联性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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