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标准

2018-09-01 07:59:26宋钰
新西部·中旬刊 2018年6期

宋钰

【摘 要】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作为两种常见的财产犯罪类型,有着较为近似之处,这也导致了对两罪的区分包含了众多争议的焦点。文章首先分析了学界争论的问题:即暴力是否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并联系实际案例对两种不同的观点进行了验证和分析,从中提出作者自己的结论:敲诈勒索罪不仅能够以胁迫的方式实行,同样可以通过实施暴力的方式实行。最后指出对于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仅以其行为是否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这一标准即可判断。

【关键词】 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两个当场;压制被害人反抗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作为两种常见的财产犯罪类型,有着较为近似之处,这也导致了对两罪的区分包含了众多争议的焦点。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二者准确定性,并且正确理解两罪在财产犯罪体系中的基本定位。

一、暴力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

1、学界的通说观点

敲诈勒索可以通过威胁的手段实施自不待言,争论主要凸显在敲诈勒索行为是否能够通过暴力实施。在这一点上,我国传统理论认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1]此处的威胁和要挟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可以说,要挟其实是威胁的一种特殊形态,在对构成要件的阐述中,否定了暴力能够直接作为敲诈勒索的手段,即敲诈勒索只能以威胁的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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