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安 郝臣
分类监管要求在实践中根据对象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监管策略,避免“大一统”模式,目的是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由于各“系”(央企产业资本系、地方政府系、民营系和互联网系这四类产融类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银行系、非银系这两类以金融机构为主的融融类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风险点不同,所以建议按系进行监管。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的优化迫在眉睫,从外部治理、内部治理看,应该从十个方面系统推进。
树立正确的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理念。首先是合规理念。金融控股公司在治理实践过程中不能突破底线,这是最基本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不能突破法人边界而直接参与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次是过程理念。金融控股公司治理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公司依據出现的新情况作出逐步的改进和优化。最后是系统理念。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的关注不能仅仅局限于法人边界之内,需要从集团治理视角来分析问题,股权链条的上游要考虑到母公司,下游要关注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
确定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分业监管运作效率高、着力点明确且容易实施,但这种模式下只对子公司进行分业监管,而没有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中。与分业监管相对应的是一体化监管模式,就是由一个统一的机构来行使对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一体化监管模式在监管协调、信息共享、增强市场敏感度和避免监管真空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更易于对金融控股公司展开监管,是全球金融监管未来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