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具有普遍的指导功能,超越实在法的反思功能和重要的实践价值。保护弱方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源起和嬗变都离不开法理学的基础。本文通过探讨国际私法中保护弱方原则的法理学基础,意图获得对保护弱方原则更深层次的理解。
关键词:弱方保护原则;法理学基础;实质正义价值;法律的秩序价值
一、保护弱方原则概述
目前,各国尚未对保护弱方原则中的“弱方”作出统一界定,但据其诸多特性,可作出一个较为系统的定义。
首先,弱方具有相对性,弱方之所以“弱”,是与对方当事人对比形成的;其次,弱方具有可变性,即与不同的对方当事人作比时,同一当事人在本案是弱方,但在另一案中有可能并非弱方;最后,弱方具有复杂性,这是指弱方的表现形式是复杂的,包括生理条件、心理发育、经济实力、社会地位、文化程度等诸多方面。
由此,笔者认为,国际私法中“弱方”可以定义为在具体的涉外民商事关系中,与对方当事人相比,因生理、心理基础,经济实力,社会政策,文化习俗,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等诸多自然或社会的原因居于弱势或不利地位,需要法律予以适度倾斜或特殊保护的一方当事人。
保护弱方原则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由法律对上述弱方进行适度倾斜或特殊保护。20世纪80年代,我国著名学者李双元教授在《国际私法》(冲突法篇)一书中首次提出将保护弱方当事人正当利益的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