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猝死家中工伤认定争议案的法律分析

2018-09-01 17:28:06彭龙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摘 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其成立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抢救无效”。工作场所是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坚持工作利益归属原则、死亡时间无法推定情形下利益归于职工原则等实质判断标准,有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视同工伤”条款。

关键词: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死亡时间推定;实质判断标准

一、案情简介

冯某,系琼山中学教师,担任该校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工作。2011年11月15日晚,冯某任教的366、367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从20:30分到22:30分进行考试。期间,同事王虎、陈业证发现冯某行为异常,看见他偶尔用手摁一摁胸口,气色不佳。为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冯老师在考试结束后,连夜加班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107份),并进行试卷分析。冯某当晚完成工作后返回家。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在冯某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状况,立刻拨打海口市120急救中心电话,琼山人民医院到场进行抢救,冯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琼山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冯某因突发心肌梗塞,于2011年11月16日在家中死亡,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不详”。《抢救记录》记载:“抢救时间段2011年11月16日8时31分至9时32分”,“到达现场时患者已无心跳、呼吸”。

琼山中学以冯某因长期工作劳累过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为由,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冯某为工伤死亡。海口人社局出具(2012)年2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冯某因病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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