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总则》对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

2018-09-01 17:28:06张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张娟

摘 要:为了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来到,我国通过《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中关于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我国成年监护的立法,对成年监护的对象进一步扩大和明确,并且增加了关于意定监护的相关规定,这些都是为了进一步保障被监护人的人权和自由意愿,是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重大进步。

关键词: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完善

一、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背景

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口老龄化趋势成为大家必须重视的社会问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老年人监护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完善成年监护制度势在必行,我国传统成年监护制度侧重于强调对被监护对象的财产管理,监护制度的理念陈旧,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现状,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理念与发达国家相比已经远远落后与他们,传统监护制度立法理念与国际社会的立法思想也是背道而驰,这种情况下必须改革成年监护制度,转变理念完善成年监护制度。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长时期處于滞后状态,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有四条对监护制度作出了规定。在第四章“代理”与第六章“民事责任”中有少数条款提到监护制度。这些关于成年监护的条款内容相对抽象,非常笼统地对成年监护制度作了粗略的规定。我国其他法律对成年监护也有补充性规定,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对意定监护作出规定,法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通过签订监护协议的方法意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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