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民事责任

2018-09-01 09:39:42徐连臣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4期

徐连臣

摘 要: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屡见不鲜,这类企业成立后,囿于自身的经济实力,往往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给正常的市场秩序带来极大危害。有关债权人在无法向债务人实现权利时,常常愤然将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一起推上被告席。

关键词:利害关系人;市场秩序;民事责任

一、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对相对人应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

在我国,除三资企业外,对企业登记采取核准资本制,成立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前,企业投资人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资本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否则,工商部门对企业不予核准登记。也就是说,验资报告在企业能否成立这一问题上起到关键作用。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公正地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尽的义务。

从性质上看,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是一个间接侵害债权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使得注册资金不足的企业得以成立,注册资金不足的企业与相对人的交易关系通常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虚假验资报告侵害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致使其权利不能实现,实质上是虚假出具验资报告人在验资时,通过注册资金不实的企业而预设了一个侵害债权的行为。此时,债权人虽然不能确定,但无论谁与注册资金不实的企业发生交易关系而受到损害,都不违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者的本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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