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银娇
摘 要:企业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一种特别程序。企业破产的性质和审理程序的特殊要求,决定了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审查职能、指导职能、监督职能、管理职能、裁决职能等。破产企业的清算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成立的。破产法规定了清算组的职责,明确了它的法定地位是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因此,破产企业的清算组虽然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但它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过程中与合议庭并存的另一个法定的组织机构。它通过与合议庭联系的各个具体环节来实现向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的职责。合议庭受法院委托,对清算组的活动实行具体的指导和监督,合议庭依法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深入,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清算组来实现的,而清算组的活动是通过合议庭的指导、监督活动推动的,因此,合议庭对清算组的指导和监督,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重要职责。现就合议庭对清算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关键词:债务人;到期债务;破产
一、实施指导和监督的必要性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合议庭应当在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当地政府的经、计委、财政、国土、国有资产管理等职能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和审计、物价等中介专业机构中选择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好的同志组成,并指定组长,在组长主持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