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精神鉴定作为证据的证明能力

2018-09-01 09:39:42孙佩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4期

摘 要:本案主要关于司法精神鉴定作为证据的证明能力的案例。司法精神鉴定作为证据,其作为证据的证明能力现在仍受到很多质疑。基于司法精神鉴定结论的得出主要是因为“人”的因素,鉴定人做出结论也大多数依靠自己的“经验法则”,所以鉴定结论若想得到大众的肯定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司法精神鉴定;证据;证明能力;司法鉴定机构;经验法则

一、案情概要

王某系某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自2006年起,其与妻子在某家居装饰广场共同从事水电装饰材料经营。1999年3月16日,王某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2015年年初,被告人王某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从其连襟苏某处购得牌号为陕A牌照宝马轿车一辆并为其个人实际使用。

2015年6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陕A牌照车从南京市某家居装饰广场至海福巷中国石化加油站给车辆加油。期间,王某妄想被陷害、手机被监听,遂拨打“110”电话报警,要求登记备案。后王某驾车返回家居装饰广场。当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再次驾驶陕A牌照轿车离开家居装饰广场,沿本市秦淮区石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军农路路口时,车速达144.5km/h,同时被告人并未采取措施减速,继续加速行驶至友谊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左转交通信号灯均为红灯的状态下,借左转弯车道以195.2km/h速度高速直行通过该路口时,猛烈撞上在该路口由南向西左转弯正常行驶的被害人薛某驾驶的苏A牌照轿车,致该车解体,薛某1及同车被害人刘某2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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