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在共犯视角下的探讨

2018-09-01 17:28:06徐子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徐子淇

摘 要: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行为的可罚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属于共犯上的问题,基于此,现对该行为大致有自杀违法说的定罪论、立足于自杀合法性说的无罪论以及依靠法外空间说的不定罪论三种定性。我国司法实践将教唆、帮助他人进行自杀行为视作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该做法因将不具有故意杀人行为的单纯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行为直接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而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比照将单纯的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行为类推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单设处罚单纯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行为条款的弊端,重新考虑将单纯教唆、帮助自杀作为共犯进行处罚、强调共犯行为上的可罚性就具有了其特殊意义。

关键词:教唆、幫助他人自杀行为;共犯;可罚性;故意杀人罪

一、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行为在的定性

所谓教唆他人自杀行为,是指以怂恿、请求、命令、挑拨、刺激、引诱、指使等方式,令他人产生自杀意图,实施自杀行为。所谓帮助自杀,是指自杀意图已具备时,坚定其自杀的意图,或是在物质上加以帮助,令其实现自杀目的。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行为的可罚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属于共犯上的问题,处罚共犯往往需要考虑从正犯行为不法中导出的从属性要素,[1]其意味着惟有在正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侵害法益而具有违法性的场合,共犯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从总体上看,对于教唆自杀、帮助自杀的定性,现大致有三种定论,即基于自杀违法说的定罪论、立足于自杀合法性说的无罪论以及对自杀评价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法外空间说的不定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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