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浅谈

2018-09-01 17:28:06唐以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唐以明

摘 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为办理醉驾刑事案件提供了较为细致的指引,同时,也使得人权保障落到实处;即便如此,实践中,处理醉驾案件仍旧存在诸多困难。本文拟从笔者经办案件入手,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分析我国立法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办案期限及强制措施适用问题上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醉驾;强制措施;办案期限

2011年5月1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第133条,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定为危险驾驶罪,该罪的刑罚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而2013年12月18日实施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醉酒驾驶入罪规定得更为详细,促使公众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习惯。虽然该《意见》的出台,为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处理标准,但毕竟存在上位法的限制,法律之间并没有很好的衔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办案期限及强制措施适用,在实践中操作起来困难重重。本文拟从笔者一起经办案件入手,来探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办案期限及强制措施所适用法律应如何改进。

一、案例介绍与问题的提出

(一)案例介绍

2017年6月10日,唐某酒后开电动车回家,被A市(县级市)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及血液检验,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当晚被刑事拘留。鉴于唐某2017年6月19日仍被羁押于A市看守所,笔者于2017年6月20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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