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撤销问题研究

2018-09-01 17:28:06张坤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摘 要:学界和立法对鉴定意见撤销问题的关照不够。多数学者认为鉴定意见不可撤销,但应然层面上单纯地论证并不足以解释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实践中,鉴定意见撤销往往又和当事人“闹鉴”联系在一起,这一问题背后实际涉及到鉴定制度本身的严肃性,涉及到委托机关与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以及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立法应当正视鉴定意见的撤销事实,分析其所引发的问题以及对策,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诉讼顺利、维护司法鉴定的严肃性。

关键词:鉴定意见;撤销;委托鉴定;民事诉讼

一、我国当前司法鉴定的实施制度概要

司法鉴定实施制度主要包括鉴定的申请、委托、受理、实施、鉴定质量的控制与保障等制度。《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实施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4条亦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受理。

二、鉴定意见的性质与特征

鉴定意见最基本的特点是科学性和法律性的统一。一般认为,鉴定意见属于“检验型科学证据”。“科学检验型”证据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对案件事实存在的原因以及与其他事实的内在联系,依据特定的科学原理和方法进行检验而得出的判断和结论。……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