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德芳
检察法律监督是检察部门根据国家宪法授权、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的法律监督活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活动,这种监督形式既包括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也包括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而且还包括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还包括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的监督。但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尚未完全成熟定型,检察法律监督的范围、与诉讼制度的关系等问题一直是司法实务界的困惑点。
一、改变监督不足配合有余的现状,促进司法办案与检察法律监督的融合发展
在现行的办案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的部分业务分工依然延续公诉部门既承担公诉职能,又承担刑事审判活动监督职能;侦查监督部门既负责侦查活动监督、立案监督还负责批捕;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对被监管人员再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在实践中,集中了大量的办案力量完成司法办案任务,由于任务过于繁杂,也缺乏有力的组织保障,检察法律监督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重法检配合轻依法制约,重常规诉讼轻业务监督”的局面未能得到有效的改变。
在检察法律监督中,检察机关不是普通司法诉讼活动的参与者,而是介入各项诉讼活动对程序中的不当行为作出评价,即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提出抗诉、建议再审、书面或口头提出纠正违法以及提出检察建议或意见等),促使相应机关再次审查、纠正违法或启动正常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