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箱位承租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

2018-09-01 17:28:06王文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摘 要:集装箱箱位租赁作为新兴的船舶租赁方式以其成本价格低廉、最优化利用资源等特色占领了大部分市场。在学界和实践中,关于集装箱箱位承租人能否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进一步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讨论层出不穷。我们认为集装箱箱位承租人应当归入其中。

关键词:箱位承租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相关负责人在海上从事有关运输、经营等与船舶相联系的活动中,违反了海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相关责任主体有权对各类海事赔偿请求限制其赔偿总额。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这一问题,伴随着海上经营方式的多样发展,从早期只有唯一的船舶所有人,到现在不仅有船舶上的承租人、经营管理人、救助人和其他雇佣人员,以及责任保险人。

而上述人员的迅速发展,使海事赔偿责任制度的主体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充。在普遍流行集装箱运输盛的今天,集装箱箱位承租人由于自己作为签发提单的主体,同船舶所有人一样,承担着巨大的风险。所以,只有将集装箱箱位承租人扩充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中去,使其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力,才能使整个承租人行业更加公平,而船舶所有人也才算是真正享受到了责任限制带来的好处。

二、集装箱箱位租赁问题

集装箱的箱位租赁,其实是共享制度在船舶船舱事物中的一种具体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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