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之反思

2018-09-01 17:28:06符娜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符娜

摘 要: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持续推进,各项法律制度和法规也趋于完善。雖然《婚姻法》作为能够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规定,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稳定,但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和伦理性,使得夫妻财产“赠与”规定内容,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和纠纷。本文就将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进行反思。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财产;赠与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人们对于婚姻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赠与规定内容也逐渐发生了改变。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的分析和反思,不仅能够完善婚姻法内容,还能够确保婚姻法相关规定的实际应用,为我国法律研究和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依据,促进国家法制化建设。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的内容梳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汇总夫妻财产“赠与”规定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当中的第六条和第七条。

在《解释三》第六条中规定,当事人在结婚之前或在结婚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当事人约定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在变更房产登记前,当事人将赠与行为进行撤销,且另一方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约定的,将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也就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有权撤销赠与。

在《解释三》第七条中规定,双方在婚后,由一方父母为其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进行赠与,是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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