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柳
摘 要:清算是公司解散后的重要必经程序。如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在清算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颇多,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清算中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清算组的法律属性、清算组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的除权效力进行简单探究。
关键词:公司诉讼;清算;公司人格;除权效力
公司因歇业、吊销营业执照而停止其营业活动,必须对其债务债权关系进行全部的清算,而本文主要围绕清算中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清算组法律属性及债权申报期限的除权效力进行探析。
一、清算中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
目前国内对清算中公司的法律性质和诉讼地位没有被大众普遍认同的统一标准,众说纷谈。理论界对清算公司的性质主要存在四种观点:人格消灭说、清算法人说、拟制存续说、同一人格说四种观点。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更倾向于拟制存续说和同一人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的法条主要是依据上述两种观点。目前大众观点认为,清算中的公司与解散前的公司在法律本质上无区别,其主要区别仅表现为行为能力范围的大小。清算法人不再具有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但是在清算的范围内,它享有与解散前的公司相同的权利。一般而言,企业法人解散分为法人歇业和被吊销营业执照两种情况,法人歇业(自动歇业)是指企业法人不再从事商业活动,主动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