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家赔偿中关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惩罚性赔偿标准

2018-09-01 17:28:06王若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摘 要: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中关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过低,不仅没有起到弥补相对人损害的作用,也起不到遏制行政机关认真执法的目的。因此,有必要采取惩罚性的国家赔偿标准,通过高额赔偿金来促使行政机关改善执法质量。

关键词:国家赔偿;赔偿标准;惩罚性赔偿;侵犯人身自由

我国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首次拉开了国家作为赔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赔偿的序幕,但是,其中仍隐藏着一些问题还未被解决,首当其冲的便是国家赔偿中的赔偿标准问题。而本文主要论述如何将惩罚性赔偿标准纳入我国国家赔偿法,从而达到惩罚公权力滥用和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违法行政行为的作用。

一、国家赔偿的分类

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抚慰性赔偿标准,赔偿额往往低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伤害的赔偿。第二,补偿性赔偿标准,指赔偿金额等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的赔偿。第三,惩罚性赔偿标准,指赔偿金数额较高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的赔偿。

而我国的国家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补充说明可以看出是根据以下三方面的要求予以制定的,首先是要适当弥补受害人损失,其次是要考虑到我国的经济能力,最后是要简便易行,因此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奉行的标准是抚慰性赔偿。

二、我国现行赔偿标准存在的弊端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