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实践中,对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即时解除权的实际适用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尚属空白,该领域争议案件多且较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涉及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劳动权,必须予以重视。本文通过分析部分典型案例,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总结了该类案件中的四个考察角度。
关键词:严重违纪;司法实践;认定
一、引言
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使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在实践中,对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即时解除权的实际适用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尚属空白,也因此出现了许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甚至于就同一个案件,一审二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搜索判例,全部共5209篇,其中二审2618篇,可见就这一条款存在较大争议。在案的判例均首先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了审查,其次审查了客观违规性与规章制度的相符及合理性。在假设规章制度合法合理的前提条件下,对劳动者违反的规章制度事实的认定。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立法解释对何为“严重情形”采用的是列举性描述,并总结出共性为“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了损害”。可以看到,条款中的“严重”属于规范的构成要素,对于“严重”的判断主体、判断依据都没有一个成文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具体案情,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以及法官各自对劳动立法的理解进行裁决,这也就对司法审判的公平性提出了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