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的思考

2018-09-01 17:28:06王玄珂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摘 要:中国国家版权局现已公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由于该条文规定具有模糊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界定存在困难。本文将就《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解读,分析该条文规定的具体缺陷和由此导致的著作权主体界定的困境,针对该条文的不足提出将国家列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和设立登记备案制度的立法建议并说明理由。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主体;修改意见

一、引言

为了加强社会治理,着力保护和改善民生,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有序使用,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和发展,中国国家版权局于2014年9月公布《条例》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然而由于《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定义不清晰,相关制度设计不明确,且尚未探讨出合适的解决方法,所以时至今日,《条例》仍处在征求意见稿的状态。

《条例》第五条虽然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但对民族、族群或者社群界定不清,致使著作权主体形同虚设;对著作权主体规定的模糊性还将导致著作权主体的权利难以实现,作品使用者的义务难以履行,国务院著作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无法落实。

因此本文将通过分析《条例》第五条的内容,针对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制度的缺陷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以期解決《条例》著作权规定实践性不足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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