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ADR模式之诉前调解研究

2018-09-01 09:39:42栗苏舒杏珍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4期

栗苏 舒杏珍

摘 要:现当今经济迅猛发展,机动车广泛成为人们的出行工具,其在方便群众的同时亦导致交通事故纠纷与日俱增。面对目前法院案多人少及纠纷解决多元化的需要,探索一种高效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无不为一项有益的选择。ADR纠纷解决方式在国外运用相对成熟,我国一些地方法院对交通事故纠纷ADR之诉前调解进行探索实践,但目前仍缺乏相应法律支持。

关键词:交通事故;ADR;诉前调解

一、ADR之渊源及交通事故纠纷的现状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者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指各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现引申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正如著名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言“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会有良好的社会秩序。”而ADR程序的主要功能正是解决纠纷恢复秩序。ADR解决纠纷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协商、谈判、调解、仲裁等,在ADR发源地的美国甚至有将近90%的纠纷是通过ADR解决的,调解又是最常见的一种ADR,本文从ADR之诉前调解这一方式入手对目前我国發生频繁的交通事故纠纷ADR之诉前调解制度进行研究。

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机动车广为普及,在生产和生活方面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其导致的交通事故纠纷也出现逐年增长趋势,特别是我国道交法废除了交警部门对机动车事故赔偿的法定前置调解程序,赋予当事人行政调解和诉讼的选择权,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不再是必经程序,同时也消灭了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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