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C2C经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劳动关系的认定

2018-09-01 17:28:06苏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摘 要:网约车行业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兴起;但是新的产业出现也给相应的法律规制增加了难度,在网约车服务中C2C经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就成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难点。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未对该种经营模式下的劳动关系给出确切的认定标准,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同案不同判的案例。本文采用了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试图对我国C2C经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劳动关系的认定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约车;劳动关系;C2C

一、我国C2C经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制及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对于该问题的法律规制及问题

我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2009年进行了最新修正,其规定了以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其适用的主体范围,但是在记载劳动关系的第一、二、五、十六条中却没有对劳动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作出解释。这使得,我国对C2C经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劳动关系认定过程中缺乏明确的制度依据,也为网约车平台不承认双方劳动关系,逃避相应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对于该问题的法律规制及问题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在2012年进行了最新修正,但在记载劳动关系的第一、二、五、七、十条中却没有对劳动关系的内容和性质做出解释,没有弥补劳动关系这一重要概念在《劳动法》中并未具体界定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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