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
摘 要:买卖与租赁之间冲突由来已久,传统《民法》中以“法定契约承受”和“有权占有维持”两种来解释“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然而,该两种解释均存在着缺点。随着经济的发展,“租赁”的目的已经不完全是基于“生存权”,因此以生存权作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理论基础开始动摇。
关键词:买卖不破租赁;法经济学;社会成本;登记;占有
一、法经济学解释的可行性
在作出法学上的判断时,“正义”是我们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罗尔斯在其被誉为“二战”以来最著名的正义研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两条关于“正义”的原则:第一原则为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原则为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认为,只有在满足第一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考虑第二原则,而第二原则又可以细分为差异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其中差异原则通俗地将就是“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因此,罗尔斯的理论为“弱者保护”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即在进行利益分配时,如果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那么这种分配被认为是正义的,而我们要做的便是重新审视在租赁关系中如何定义“弱者”。
从罗尔斯的论证方法看,其使用了“效率”“边际效用”等大量的经济学概念和相关的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