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俊 曾驯
摘 要:优先认购权是《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该权利对于维护有限责任股东结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目前,关于优先认购权的权利性质、权利范围、行使期限等问题,还存在着一些争议,存在着优先认购权的形成权与请求权之争,出资比例的实缴制与认缴制之争等争议。本文拟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优先认购权的性质、优先认购权的权利界限等问题进行梳理、探讨,以期能够在厘清争议的同时为实务工作提供些许帮助。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兼资合;优先认购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之规定,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具有优先于第三人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对于《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该种权利,《公司法》解释三将其表述为新股优先认购权。
一、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关系上的人合性——谈优先认购权的价值考量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问题,在学术界存在三种观点,分别是资合说、人合说、人合兼资合说。资合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资本组合公司,独立的财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基础,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直接来源于其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公司的本质特征。”[1]人合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计理念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通常依赖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中小企业的对外经营活动通常依赖于股东的个人信用,中小企业的这些本质特征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