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波
摘 要: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法定程序对于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所作出的宣告其为破产人的司法裁定。破产宣告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地位。按照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做出破产宣告裁定之后,便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受到重大影响。但由于我国现行《破产法》存在着立法指导思想的时代局限性、法律制度的完备性等严重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就相应地呈现出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不仅严重制约了破产法“促进法”“繁荣法”功能的发挥,还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并严重损害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修订现行破产法,建立完备的破产法律制度已成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当务之急。但由于《破产法》的修订涉及的层面及关系广泛且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在新的《破产法》通过之前,只能依照现行法律规范进行操作,牢牢把握公正、及时、经济的破產清算指导思想是司法实践工作的核心要旨。在此,拟对破产宣告前已成立的双务合同效力问题作分析,以期能对破产司法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破产法;法律制度;破产宣告
1一方未履行合同的情况
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受破产宣告时,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这种情况下问题较为简单。如果受破产宣告的一方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对方当事人因此而生的请求权作为破产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