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出于各种考虑暂不申请执行、与义务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但长久以来对于执行外和解存在很多争议,如何既维护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是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2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拟通过对几个相关问题的思考,就前述新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执行外和解协议的处理进行梳理与探讨。
关键词:执行外和解;协议
一、从案例中引出的问题
A公司因B公司拖欠设备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款项90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天万分之六,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之次日开始计算至所有货款清偿之日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在各自上诉期内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不久,B公司主动联系A公司,表示其目前资金周转十分困难,希望A公司能给予宽限,允许B公司延期、分期支付款项,同时,B公司提出,如果B公司没有按达成的协议按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提高至每天千分之一(从判决确定需履行支付义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B公司将一台设备作价400万转让给A公司以抵偿部分欠款本金,同时由第三方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三年。
A公司经过综合考虑,同意与B公司和解,经过多次磋商后确定和解协议条款,A公司、B公司、C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A公司也就暂没有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