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压迫的救济

2018-09-01 09:39:42马慧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4期

摘 要:股东无正当理由被罢免公司职务,属于股东压迫的情形,但此种形式的压迫通常以合法的公司决议方式作出,使得少数股东的利益被损害却无法得到救济。所以,对于公司决议的审议,不仅要从形式上审查其程序的合法性,还要注重其实质上的正义,使得身兼数职的股东在相应的角色下做出相应的决议,避免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而对于被压迫的股东,在救济途径的选择上,应注重将事前的章程规制与事中的法律适用相结合;而对于救济途径的展望,则应该以完善现行法律为主。

关键词:股东压迫;公司决议;滥用股东权力;治理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的特点,以致它的股东经常身兼数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于是当股东利益有冲突时,就带来了股东间的压迫行为。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为例,来分析此种情形下被压迫股东的救济途径,以及新规出台后对于此案处理方式的反思。

一、股东压迫的范围界定

“压迫”的概念源自于美国《模范公司法》第14节第30条第2款,按照这条规定,如果公司的多数股东实施了“压迫”行为而损害了少数股东的利益,少数股东便可以寻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多数股东是指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规则中占大优势,可以决定结果的出资人,反之则是少数股东。股东压迫是指多数股东在决策层会议中联合打击少数股东的行为,其表现形式通常为:剥夺其知情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