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網络信息时代,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输、储存成本大幅降低,生产、生活、管理等一切活动,均以信息或数据的形式被记载和利用。基于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应如何保全电子数据,才能保证电子数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对此我国的立法还是空白,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文即从一个民事案例入手,基于电子数据的概念及特性,就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电子数据;证据保存;困境;对策
案例:甲公司系一家连锁零售企业,乙公司系其加盟店,基于连锁经营管理的需要,甲公司购买了一款供销软件,用于甲、乙公司完成下单-订单生成-供货-核单-结算的供销过程,后因乙公司欠货款,甲公司提起诉讼,诉讼中为保证供销软件形成的电子数据的证明力,甲公司依法向受理法院申请了电子数据的保存。但保存操作时,由于公证机构不受理,又没有法定具有专业技术第三方机构可以选择,导致受理法院在证据保存时仅拷贝了电子数据,未对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即电脑的软、硬件进行保存,等鉴定机构做出检材不足,无法做鉴定的结论时,才清楚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对鉴定的重要性。而这时被告则声称硬件、软件均已经毁损,无法配合提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甲公司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及特征
电子数据如何进行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是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