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传统严格责任下以发展缺陷作为抗辩,是立法者利益权衡的体现。美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产品缺陷类型予以区分;产品投放市场时,虽然制造者对发展缺陷不存在过错,但并不因此排除制造者的后续义务,该义务的不作为仍然导致产品责任。大陆法系新制定的产品责任规范,要么将发展缺陷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要么为生产者设定后续关注的义务。可见,立法例已从侧面明确发展缺陷是一种责任而非抗辩。
关键词:发展缺陷;归责原则;抗辩;责任;后续义务
产品发展缺陷,又称为“研发缺陷”或“发展上之风险”,是指依照产品投入市场时最新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产品客观存在的危害性;而当产品进入市场一段时间后,基于科技的进步,被证明确实存在的缺陷。
一、严格责任与发展缺陷抗辩的悖论
“现有技术水平”的抗辩是一项以过错为基础的抗辩,在过失责任下,制造者可以产品投入市场时的科学技术无法发现缺陷存在,而主张对发展缺陷的免责。产品责任发展至今,由过失责任演变为严格责任,系各国法制之共同趋势。在实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被告人不可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仅以“产品致人损害系有效期已过,或受害人的故意、重大过失,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所致,被告人可以申诉理由,主张免责或减轻责任”。而令人感到不解的是,发展缺陷又往往作为严格责任的一种抗辩理由出现在产品责任法中,导致归责原则与发展缺陷抗辩的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