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身份,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范并未做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相关纠纷众多,亟需进行解释。本文从两个角度分析了高管人员的地位,即劳动法的归责原则和立法目的。同时,基于公司高管特殊性,在适用劳动法时应排除适用劳动基准法、工会制度等,并且对解雇保护制度限制适用。
关键词:公司高管;劳动者;从属性;劳动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劳动者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由于实际问题的多样化和法律法规的滞后,许多问题已成为法律空白,其中之一是公司的高级管理层。人事劳动法的适用存在许多争议。因此,笔者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劳动法的适用。
一、公司高管的界定
我国对于公司高管的界定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定义,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中(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法中的公司高管指的是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人员。而广义的公司高管不仅包括上述类别,还包括董事和监事。对于董事和监事的劳动者身份易于分析,因其不具有从属性而不构成劳动者,没有太多争议,因此笔者在此今讨论狭义的公司高管的劳动法使用问题。
二、公司高管的劳动者身份
对于公司高管是否构成劳动者,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有不同观点。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经理应任命(任命)由其上级部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任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