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2018-09-01 09:39:42韦效天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4期

韦效天

摘 要: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中。从原则上看,我国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主要以“举证责任倒置”为原则,以其他举证责任分配为例外。本文从举证责任的定义出发,以法条为主具体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中各个主体的不同举证责任。最后,本文从分配的目的和诉讼类型两个方面简要分析了这种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因。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一般而言,舉证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指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包括主观的举证责任、推进责任、主张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推进诉讼的进行;另一方面则是指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客观的举证责任、说服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属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而所谓举证责任分配,则是指“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规定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对诉讼中的相关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在第五章的第三十四条到第四十一条中,具体规定了参与行政诉讼的各方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

具体来说,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对其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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