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保险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2018-09-01 17:28:06朱亚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朱亚莎

摘 要: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是我国保险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相关配套规定并不完善,虽经多次修改和完善而争议尚存,尤其是在网络保险销售中,适用说明义务规则解决司法实践纠纷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重点介绍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揭示目前立法以及司法对于在网络保险中保险人说明义务司法规制的缺陷。同时提出完善网络保险中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则的一些基本规制和具体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保险;保险人;说明义务

一、网络保险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司法现状及缺陷

网络保险,也称网上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联网为载体来支持保险业务开展的活动总称。鉴于保险业经营的特殊性以及保险合同的复杂性,因此,保险人说明义务在传统销售模式下对于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尤其重要,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予以规定,该条文中虽然已规定保险人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但是对于何谓“说明”以及“明确说明”,却并未在保险法中给出具体定义。为了给司法裁判提供明确的依据,针对说明义务履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保险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争议问题作了进一步的释明和规定,其第12条对于网销、电销等新型销售模式下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司法裁判标准作了规定,此规定出台后表面上看似乎为之前业界和学者普遍争议较多的说明义务采用“实质判断”还是“形式判断”给出了答案,然而,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虽然给司法实践处理带来了方便,但是其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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