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社会保险法》的亮点,对其法律性质及法理基础的分析,可以明确该制度的产生是社会法发展的必然趋势。[1]但就我国目前社会情况而言,实施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存在着制度设计风险、不当得利风险及基金安全风险等问题,前途令人担忧。
关键词: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法律;法理
工伤保险基金作为现代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对于保证职工及时就医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第一次支付制度的设计存在局限性,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缺乏联系,甚至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实际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本文从法律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工伤保险基金的首付款政策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先行支付制度概述
(一)先行支付制度概念
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指社会保险基金为了保护公民应得权益,在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不能确定第三人的前提下,他们将首先代替医疗费用的有关制度。医疗费用的短缺,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对医疗保险首付款制度的性质进行了理论分析,包括预付款和保费支付的不同观点。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类似于代位求偿制度。民法中的预付款代位求偿权是以担保理论为基础的,保险法中的代位权是以保险理论为基础。[2]
(二)先行支付制度难点与风险
经办层面的细则少了,执行标准不统一。实施细则的缺失是该部门对预付款制度负向处理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