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赟
摘 要:当前,我国的制度法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民商事司法,尤其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复杂性非常明显,因此民商事司法的柔性化改革尤为必要。笔者以涉外民商事司法的柔性化改革为例,指出其柔性化改革中需要坚持合法性,同时要增强合理性,并且实现二者的统一和增强可接受性,实现价值的多元化与最大化。
关键词:民商事司法;柔性化改革;合法性;合理性;可接受性
现阶段,我国的司法改革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建设公正、高效和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民商事司法在我国司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中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涉外民商事司法的法定程序进行相应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若未得到妥善的处理,不但会激化当事人的矛盾,还将对社会的和谐和稳定造成影响,甚至影响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由此可见,对涉外民商事司法进行完善和改革尤为重要。
一、民商事司法柔性化的含义及意义
探讨民商事司法柔性化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界定民商事司法柔性化的概念,其指的是在民商事司法活动中,坚持以合法性为根本,法官秉承自己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道德品质,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和效率等原则,合情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并灵活处理有关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最终实现民商事案件的和谐解决,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关于涉外民商事司法柔性化改革指的是对传统涉外民商事司法方法的一种改革,同时也是对司法权的一种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