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颁布以来,一直施行依照“被告所在地”确定地域管辖的管辖制度,随着司法实践的推进,原有的地域管辖制度无法应对日益复杂的行政诉讼中的起诉与审理难题。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即是基于对司法现实难题的考虑,旨在打破旧有的地域管辖秩序,在一定层面上将司法资源从地域行政权的控制中独立出来,进而实现司法审判的中立。本文主要从司法改革背景、司法审判独立以及对解决行政诉讼难题是否具有实质效果层面,对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展开探讨。
关键词:司法改革;地域管辖;司法独立
一、司法改革背景下的现实需要
我国现阶段的行政诉讼制度始于1982年,我国的第一个行政审判庭——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建立。相应的各地法院陆续建立行政审判庭以便审理行政案件。①目前,据统计每年约有500万件行政诉讼案件由于无法在正常的诉讼渠道得到解决而流向信访途径,由于行政诉讼在化解纠纷方面的欠缺,各级法、检及政府机关面临着严峻的信访压力。建立巡回法庭和跨区域法院正是符合当前我国进行司法改革的思路,是对创新法院机构的重大举措。具体到司法区域上,在现有的司法管辖区划基础上建立与行政区域不完全存在重合的法院管辖部分案件,有利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顽疾。
行政诉讼由于被告主体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行政诉讼的立案、审理与执行各个环节都避免不了要与本地行政机关打交道,因此,司法权的真正独立就面临着现实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