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罪若干共犯问题研究

2018-09-01 09:39:42裴鑫崔立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4期

裴鑫 崔立新

摘 要:为了有效预防替考现象的发生,《刑法修正案(九)》中针对替考罪予以详细应对。从实践情况来看,目前替考行为大多并非独立犯罪形式,而是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大量出现,所以对共犯形态的分析与相关问题的思考十分重要。本文分析三例替考共犯罪,总结提出: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置之不理的,构成片面帮助犯;考生同意而非教唆他人替考的,不作为共犯,但以“让人替考”予以处罚;教唆12岁青少年替考小升初的,构成不法意义的共犯,以替考罪共犯定罪处罚。

关键词:替考罪;片面共犯;因果关系

近些年,替考现象层出不穷,替考甚至已成为某种“组织”和“产业”,有能力成批制作假身份证、假准考证,将替考者照片放置到教育考试院官网,令社会震惊。客观来说,包括替考在内的各种作弊现象是伴随考试而诞生的,难以完全杜绝,但是严厉防范和重拳打击高考替考行为是不能有一丝懈怠的。替考现象发生于升学、资格考试等领域,欺诈犯罪时有发生,在实践中对该类行为罪名与罪数适用存在认识不一致、被害人财产处理等争议。《刑法修正案》修改之前,通过伪造身份证等进行替考的犯罪可以规制,而拿着雇主准考证等证件方式直接进场替考的,却因为不符合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构成要素,可不受法律制裁,体现法律规制漏洞,无法实现对社会替考行为的全面打击。

1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置之不理的

替考罪中,替考行为是实行行为,监考人员如果发现考生使用作弊器材接收答案,却置之不理的,由于实际并未与替考者发生共谋,所以不构成共谋正犯,只能考虑成立片面共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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