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莉
摘 要: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对与限制垄断,确保竞争公平。但也并非任何垄断行为都应被《反垄断法》所规制。在一些特定的行业或行为中,通常会存在被法律许可的合法垄断行为,因而不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也在不断成熟。
关键词:《反垄断法》;合法垄断;适用除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推进,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由此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出台。然而垄断具有双重作用,它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实现,有利于产业政策的实施,但是不能一味地在各行各业实施盲目的垄断,这就需要规定《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针对不符合《反垄断法》基本原则的特殊行业或其他主体的特定行为,免除其在《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的制度。对于那些利大于弊的垄断行为,适用除外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情况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本国整体经济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或者是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同样有它特定的适用对象
(一)自然垄断的行业
所谓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资源稀缺或者范围经济效益、规模经济效益,多家企业联合起来提供服务从而形成一家公司或极少数企业,因此便自然而然地在该行业占据了垄断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