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
摘 要:家事案件中,一方出于多分多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自私目的,往往在婚内就实施了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上述行为均是损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行为,毋庸置疑地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而配偶在婚内通过何种途径、采取什么方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值得司法界关注和研究,本文现就婚内实施损害配偶权益的行为,谈些个人的观点看法,以期抛砖引玉,引起更深入的思考。
关键词:损害行为;分割财产;撤销返还
家事婚姻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出于利己的考虑,往往企图在离婚时分割占有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在婚内就采取了各种方法,实施了转移隐匿财产和伪造债务的行为,这些行为损害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作为权益受损的配偶,应当在察觉到这种行为时,就果断地采取法律手段,坚决地予以制止,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一、婚内损害配偶合法权益的类型
1.包养情人并为之花费巨款
受享乐思想的侵蚀,一些所谓的“成功人士”(以此代称包养一方)存在包养情人的行为,为维系这种情人关系,“成功人士”往往主动或被动地赠送情人钱物,或为其购置房產、汽车等价值巨大的资产。该种类型的购置赠送等行为,毋庸置疑地损害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至于一些贪官利用权力寻租,伙同情妇受贿的情形,因收受的财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涉嫌刑事犯罪,则另当别论。
2.有婚外情而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