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由于信息化侦查自身的脱域性、权力的扩张性和法律的滞后性,使之在缺乏法律授权及理论依据的情况下,社会、实践、法律三个方面都有着不一样的矛盾和冲突,这与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有关,而形成相关体系,需要“修正门槛主义”授权,以专门性立法作为核心,以配套立法理论下技术标准的细化和社会协调机制为辅,针对三种维度的冲突,制定出一定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信息化侦查;维度冲突;正当性建构;法律规制
曾有人指出:“一种新技术出现后,不是原来的世界与新技术之和,而是整个世界围绕着新技术进行重新建构。”科学技术的逐渐发展,这个社会逐渐形成了以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共同构建形成的双层的社会体系,也就是信息化社会。技术的发展与互联网及电子通讯的信息化演进。使犯罪的多样性和隐蔽性提供了环境,信息化侦查就随之而产生。信息化侦查于1997年在我国出现这个理念,已经将近19年。信息化侦查的出現极大地丰富了侦查行动的状态,另外还防止了对传统法律框架产生冲击,在注重搭建警务信息平台和技战法的同时,对信息化侦查建立司法及立法上的规制,正确处理认识信息化侦查在不同维度出现的冲突显得尤为重要。在制定信息化侦查法律规制时,要考虑侦查活动所具有的干预性、主动性、扩张性等,进而说明所面临的问题。
一、不同视角下的信息化侦查
(一)信息化侦查的概念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