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圣敏
摘 要:笔者在重新梳理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立足于当前劳务派遣行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现状,通过分析与探讨劳务派遣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立法缺陷,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劳务派遣;立法缺陷;同工同酬
一、劳务派遣制度概述
我国已经开始深入推进用工制度改革并初步形成了市场经济,与此同时许多企业开始采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因为它不仅适应了劳动力市场,还扩大了劳动者的就业,但同时也增加了国内就业的不稳定性。
劳务派遣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劳动力的雇佣与直接使用相分离。其次,与普通的劳动关系比较而言,在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三个主体: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劳动者。这三方主体不同于自然界中三角形具有稳定性,反而增加了契约关系的不确定性。最后,劳务派遣相对于传统的劳动关系具有临时性,更加灵活。
二、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立法缺陷
1.用工范围不明确
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在我国规定为“三性”原则,而“三性”原则是指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但“三性”中有规定不可以降低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所以立法者以在《暂行规定》中设定劳务派遣工占企业的总用工比例的方式来达到减少劳务派遣工数量的目的。立法忽略了关于如何具体操作劳务派遣用工范围的问题,又对其用工范围没有一个准确的相关规定,所以才产生了劳务派遣在于用工单位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