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宁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规定,不过在具体司法实务中,此制度的适用还存在很多不明朗之处,笔者期望相关部门在未来的理论与实践中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厘清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恢复性司法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概述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即针对于未成年人的暂缓起诉制度,一般指人民检察院在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尚不足以有严重社会危害的情况下实施的暂不起诉制度,通常规定考验期,根据考验期内的未成年人的表现决定对其是否起诉的制度。①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之理论基础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之具体理论诸多,最为代表性的是起诉任意主义、刑罚个别化思想和恢复性司法理论。现就以上三理论做简要剖析。
1.恢复性司法理念
恢复性司法理念主要是调和施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一般的司法实务中,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施加了一定程度的危害,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施加危害者受到了具体的刑事处罚,但是受到侵害的人的权益没有得到相应的救济。仅仅是通过对方的刑罚处罚,获得心理上的宽慰。这种局面也不是法律的惩罚手段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基于此,恢复性司法理念要求犯罪实施者能够通过其他途径来弥补自己的不当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可以通过情感弥补或者物质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