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开堤
财产刑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生效刑事裁判向犯罪分子追缴一定的罚金或者强制没收犯罪分子财产上交国库的刑事司法活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属于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长期以来该项工作检察机关基本上没有开展,因此,要想依法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就必须首先厘清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
一、制约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原因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作为《刑事訴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增职能,虽然从制度上进行了框架设计,但在目前实践层面尚处于探索阶段,要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依据欠缺
首先表现为立法层面的欠缺。从执行依据来看,目前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财产刑适用范围和执行方式进行了规范,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对财产刑中罚金刑限额没有具体的规定;对犯罪关联财物的没收、追缴程序规定过于简略;财产刑执行期限缺乏明确的时限,立法的欠缺导致法院在财产刑执行方面随意性较大,使检察监督难以切入;其次,虽然《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有实行监督的权力,但是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如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方式、启动程序、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情形处理手段等没有进一步明确,导致检察监督难以达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