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类案件中行政执法证据转化问题探究

2018-09-01 17:28:06沐莉敏许新学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沐莉敏 许新学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和刑事证据衔接适用规范。司法实践中,在审查食药类案件的行政证据时,办案人员都比较重视证据的证明力,关注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问题,而程度不同地忽略了证据的证据能力,即法律资格问题。食药类案件亟需建立一套完整的证据转化体系,明确证据转化规则,限缩证据转化范围,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被架空。

关键词:食药类犯罪;行刑衔接;证据转化;证据能力

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接连发生,国家打击和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下文简称食药类案件)的力度也因此不断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成为重中之重。国家不仅在立法上作出了相应修改,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针对刑法条文的具体适用颁布了多部司法解释。但由于目前我国对食药类案件办理的二元立法机制,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分别由行政法律体系和刑事法律体系进行规制,同类型行为仅以程度区分一般违法与刑事违法。而食药类案件本质上就是一个由行政展开走向刑事含涉行政的过程,一般最先介入处理的是食药监管机关,食药监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后才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食药机关由于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在进行案件初步调查时,囿于技术、执法人员素质等原因,可能存在证据收集不全面、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移送的证据最终因为程序上、手段上的瑕疵而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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