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华
这里的新闻“官司”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对簿公堂,不是原告与被告的关系,而是指新闻采写、刊登中发生“扯皮”的事。只要是媒体人,特别是社会新闻记者,或多或少遇到过此类情况。本人从事社会新闻工作14年,亲身经历或目睹过不少因新闻报道不当引发的“扯皮”事件。其中有许多经验教训,在此归纳整理,引以为戒。
一、新闻“官司”个案
1.“张冠李戴”型
2012年7月,我们报道了一起“花边新闻”,关于一个第三者插足的事件。见报当天,当事人打来电话,原因是我们“张冠李戴”了,错把事件正室夫人写成插足者。这可引起不少震动,事后,我们及时介入,化解这场危机。
同年,本人在报道一起的哥不打表随意收费中,引用了的士车公示牌上当日当班司机的名字。见报当天,的哥找上门,声称自己“躺枪”了,当天不是他开的那辆的士,要找记者麻烦。当地运管部门及时介入,事情得以化解。虽没去调查真如来者所说是否“张冠李戴”,但这一事件还是给笔者以警示。
2.“一面之词”型
2007年,荆门市发生一起杀人案,一男子杀死了自己妻子,而该男子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他的杀人动机引起了当地两家报社社会新闻部门负责人的关注,在法院对他判决前,组团对这名杀人嫌犯进行了采访。
面对来访记者,杀人嫌犯侃侃而谈,娓娓道来,讲了一些被害人,也就是他妻子的方方面面,谈到杀人后的后悔,说到杀人动机等。
因无法采访到亡者,我们无法证杀人嫌犯所讲,报道中引用了杀人嫌犯的一些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