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发展

2018-09-03 03:47张荣杰
智富时代 2018年7期
关键词:农业保险持续发展现状

张荣杰

【摘 要】本文从问题现状及优化对策视角下入手,梳理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特点,尝试性提出了制约其持续发展的问题,将其主要归纳为险种创新、人才及制度、政策、法律法规和信息不对称四个方面,并综合性的提出了三点改善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持续发展;现状

一、含义

农业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指农村保险,包括农村的两业保险、农村的财产保险和农村的人生保险,狭义上仅指两业保险,即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通常而言农业保险指的是狭义上的两业保险。

二、我国当前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发展现状上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时较长法律法规出台较晚,其强农惠农作用比较突出,对鼓励农业经营起到了促进作用,目前基本覆盖全国。就当前而言仍存在保障水平低、人才不足等问题。

(二)我国农业保险特点

1.由点到面,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费总额持续上升。

从2007年开始,我国中央财政推动实施了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首次以21.5亿元补贴预算,在全国6个省区(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揭开了中央政府补贴农业保险序幕目前覆盖面已扩大到全国。保费总额持续上升。

2.相对于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而言有效供给仍显不足。

我国农业发展过程中受灾率和成灾率高,如水旱灾害等。伴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化开展,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日益增多,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持续上升。农业保险占保险业比重不足,其高赔付率导致实际供给规模不足,与多级财政补贴数额呈现密切正相关关系。

3.由于地域性、季节性等因素保险标的价值不稳定。

农业生产受气候、土壤、水文等因素影响,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季节性特点因此不同地区的农业保险标的物也随之呈现出相应特点,这就导致了标的物市场价值易波动,甚至同一作物呈现不同的赔付标准。

4.低额承保,赔付率高、保费高、贏利性差,是依赖于政府补贴的政策性保险。

农业被视为典型的风险产业,尤其种植业多受制与自然条件因此农业保险也不同于其他的商业保险,其自身的高赔付率使得市场自发情况下自身的发展规模不足,经济价值低社会价值高等特点使其具备某些准公共物品性质,而解决好三农问题也需要发展农业保险,因此有赖于政府干预,用财政补贴和立法等多种措施发挥“有形的手”的作用。

三、农业保险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业保险主要险种较单一,险种创新不足。

从农业生产自身来讲其地域性、季节性特点明显,但是我国农业保险的险种除了种植业保险中的农作物保险、林木险及养殖业中的畜牧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外其他险种明显不足,因时、因地制宜的发展思路没有得到良好的落实,对外国农业保险险种设计经验的借鉴较少。

(二)政策缺失增加经营风险,业务拓展受政策效力制约。

中央和省两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长期缺位,仅有个别省份(山东、江苏等)建立了巨灾风险准备金,不同年份的大型自然灾害暴露除了巨大自然灾害下当前农业保险的短板,例如长江流域的水灾,北方的旱灾等。这使得赔付率极大提高,而风险分散机制严重缺失挫伤了农业保险相关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层层倒推、补贴联动的方式”这一财政补贴保费制度不利于经营主体稳定经营使其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加强。财政账目对接和补贴均呈现出相应的的滞后性,使得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在业务开展上自主性和独立性不足。

(三)保险精算人才及制度缺失。

合理科学的精算制度有助于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对农业保险的有效和可持续经营关系极大。基于大数据的精算人才和精算方法能够合理划分风险并对费率进行区分使得保费费率的精算制度更具公信力。政策性农业保险价格( 费率) 的合理与否,既关系到投保农民的利益,也关系到替农民支付了大部分保险费的政府的利益[1]。

(四)法律法規支持力度不足,信息不对称诱发道德风险。

自2013年3月1日《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标志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措施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手段上具体化、程序化。以法律为支撑的农业保险发展之路逐步形成,但是法律制度的诞生是一个周期较长反复修订的过程,目前就农业保险领域而言法律真空地带还比较多。承保人在赔付时往往受到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影响,即当灾害发生时,受灾主体赔付达到或则超过限额时会出现不同受损主体损失转嫁骗取赔偿的行为,这类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难以区分,不利于鼓励农业保险经营的发展。

四、改善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稳步增加保费补贴,处理好对政策的过度依赖问题。

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依赖于政府“有形的手”发挥作用,因此对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保费补贴应当随着保险规模和范围的扩大而提高,深化中央和地方的多级补贴机制,合理分摊补贴比例。此外,针对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过度政策依赖问题要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如政府资助的商业保险的西欧模式,政府主导参与型的美国、加拿大模式等。

(二)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推进农业保险革新。

目前农业保险的损失补偿水平还不高,虽然已将三大粮食作物补贴比例提高至最高45%-47.5%,在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200个县市,以水稻、小麦、玉米为标的,在面向全体农户基本险的基础上,推出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农业大灾保险产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部试点县的保费补贴比例分别提高到47.5%和45%,保障水平由410元/亩提高至780元/亩。但是对于其他的经济作物保障水平低的现状仍存在。因此设计新的农业保险险种适应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十分迫切。

(三)加快大数据及精算人才引入,适度简化保险手续。

保险风险评估、等级划分、费率制定等离不开科学的手段和优秀的精算人才。农业生产中的风险预估离不开大数据的加工和清洗,利用当下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和精算人才能够减少极端赔付的发生,建立比较稳定的农业保险市场。同时利用互联网简化保险办理手续等有助于提高农民的参保意愿。此外应该完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的灾害补偿功能。

【参考文献】

[1] 庹国柱,朱俊生.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J].保险研究,2014(02):44-53.

[2]苏占伟.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优化对策——以河南省为例[J].保险研究,2015(04):86-92.

[3]尹成杰.关于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的理性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15,36(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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