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乡村文化遗产开发的竞合博弈与策略

2018-09-04 07:51
统计与决策 2018年15期
关键词:规制文化遗产竞争

任 耘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管理学院,成都 610225)

0 引言

在我国现有乡村旅游开发实践中,经常出现项目开发或经营主体为了追求纯经济利益而忘却乡村非遗文化开发工作的本质属性。尤其在同一区域内出现多个文化遗产开发项目时,各非遗开发、经营主体各自为政,无视本区域乡村非遗文化传承与开发的整体性与系统性,相互掣肘,甚至不惜代价实施恶意竞争策略。事实上,与其他产业经营一样,乡村文化遗产开发也遵循“合则两利、斗则两伤”的商战法则。在同一区域内实施多个乡村非遗项目的开发与营运,各参与主体应在竞争中求合作,在合作中采取适度竞争原则。本文以合作竞争理论(“竞合”理论)为理论基点,结合古诺模型分析框架,对我国当下乡村文化遗产传承与开发工作提出政策建议,以助力乡村振兴国家战略的实施与政策落地。

1 古诺模型的一般框架

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奥古斯汀·古诺(1838)提出了企业要在竞争中求合作的基本思想,并据此建构了双寡头模型,即古诺模型。古诺模型本质上就是要解决同行业企业如何在竞争中寻求合作的最优决策的问题。假设市场上有同行业的两个生产厂商(厂商A与厂商B),市场需求遵循线性法则。以A为研究主体,它有两个行动选择:与B合作、不与B合作转而实施恶意竞争。与B合作后的厂商A用状态1表示,不与B合作用状态2表示(从A、B参与主体看,如果A为“合作型”主体则为“状态1”,B为“恶意竞争型”,则为“状态2”。所以,在本文中,1、2也可能对应A、B);两种状态下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q1、q2,组合成本分别为 C1、C2,因为对产品的要求不受影响,所以两种状态下的市场价格相同,设定为P,利润函数分别为π1、π2,于是市场总需求q=q1+q2,令市场价格是市场需求的线性函数,有:

得到两种状态的利润函数:

根据最优解条件,对式(2)关于需求q求导,得到:

基于资源互补,产业的规模效应将促成合作后的厂商降低生产成本,即C1<C2成立,于是:

从而使得:

式(5)说明,展开合作比恶意竞争会带来更大的生产效用,即“合作”应该成为厂商A的最优行动选择。

2 乡村文化遗产资源开发中的古诺均衡解

本文作如下假定:(1)在某一特定地区实施乡村文化遗产开发规划与设计过程中,有两个文化遗产开发项目主体(项目A与项目B),即博弈行动主体为A与B;(2)两个遗产开发项目的行动选择为“合作”及“恶意竞争”两种类型,即博弈行动集为(合作,恶意竞争),为此,项目开发主体可据此分为“合作型”开发主体与“恶意竞争”型开发主体。“合作型”开发主体将严格遵守乡村文化遗产开发的国家政策及相关旅游项目开发协议,在合理挖掘自身遗产特色及其相关遗产文化指示意义基础上,展开与邻近相关项目(如B项目)的自然资源互补、人文资源互动及硬件资源互通;“恶意竞争型”开发主体为了主观上的“垄断市场”,试图对毗邻项目恶意排斥,违反国家旅游开发相关政策条款或区域内项目合作契约,以此最大化自身经济利润;(3)令Q为项目A、B作为一个整体时的所属区域内文化遗产开发总量,q1、q2分别为A、B项目实际开发量,所以有Q>q=q1+q2成立;(4)令ζ为文化遗产项目开发程度(即开发系数),δ(δ≥0)为实施恶意竞争时,政府对项目开发主体的惩罚系数,据此也使得项目开发过程产生了额外成本C′,它是Q2(该域内拟开发文化遗产资源体量平方)的函数。

项目开发成本C与资源体量q及其开发程度相关(即为开发系数γ的函数),为此得到“合作型”及“恶意竞争型”两种情景(分别对应状态1、状态2)下的成本函数:

状态2下,由于要规避惩罚而产生额外成本C′,此时结合公式(2),得到两种状态下的利润函数,如下:

再结合公式(3),得到两种状态下的古诺博弈最优条件模型,如下:

根据公式(4)的满足条件,得到两种状态的博弈反应函数,如下:

将式(10)代入利润函数(7),得到两种状态下的利润:

3 对乡村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古诺均衡的几点讨论

在同一地域实施乡村文化遗产开发时,可能面临两个或多个项目的开发。如何确保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村文化遗产在开发过程中,有理、有序、有节,做到项目间既存有度竞争,又能展开合作,即要建构一个高效的乡村文化遗产开发竞合机制,是乡村文化遗产开发主体及相关利益人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为此,本文以上述古诺博弈模型为分析工具,通过分析其中的参量,对乡村文化遗产开发的竞合机制做出判断与讨论。

第一,某一区域内文化遗产开发体量足够大的情况下,各项目开发决策基本不受政府规制行为影响。如果该区域内乡村文化遗产总体量Q无限大(Q→∞),此时,根据方程(9)得出为A、B项目最优开发决策均衡解。这意味着,在本区域内乡村文化遗产开发不受限的情况下,项目A、B的开发主体将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追求自身效应的最大化,此时Q≫q,即需求市场的有限性使得还有部分资源待开发,此时,文化遗产开发基本不受规制力度λ的影响,因为各项目主体连自身文化资源都未充分开发,其开发主体暂且不会有侵占它项目资源之行为冲动,恶意竞争条件不能出现。

第二,某一区域内文化遗产开发体量一定的情况下,政府的规制政策将可有效遏制乡村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的恶意竞争行为。如果该区域内乡村文化遗产总体量Q无限大(Q→∞)。若因为资源的无限性(Q→∞)使得政府规制弱化,“不合作者”(恶意竞争者)不会受到制裁,或者惩罚力度很小(δ→0),这将使得成为最优决策均衡。比较可以发现:无规制的无序竞争市场环境下,区域内各文化遗产开发项目实际开发的资源数量反而减少了,博弈收益也因此减少。对于有限的文化遗产总体量Q,如果政府采取强规制措施,对恶意竞争者实施严厉惩罚手段(δ→∞),此时的文化遗产开发博弈均衡为这意味着,如果政府对恶性竞争开发主体以足够的制裁与惩罚,这将使“合作型”项目开发主体收益颇丰,而“恶性竞争型”项目开发主体因为获得收益与政府惩罚额相抵消,使其博弈收益趋于0。这一结论也可根据方程(11)和方程(12)得到印证。在假设某一区域乡村文化遗产资源总体量Q一定的情况下,各项目开发的博弈均衡解均为政府规制惩罚系数λ的函数,状态1与状态2的开发量差值为,且为政府规制惩罚系数的增函数。这表明:如果政府采取“正制裁”(谁恶意竞争惩罚谁),那么状态1的开发量将大于状态2的开发量,即“合作型”项目主体获得的文化资源开发量大于“恶意竞争型”项目主体的资源开发量,而且,制裁惩罚的力度越大,这种差额越大。可见,政府的规制政策可以有效遏制乡村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的恶意竞争行为。

第三,把项目A、B看成一个整体,在某区域内文化遗产开发体量Q无限大的情况下,政府规制政策(δ)将负向影响本区域内文化遗产资源实际开发量q。由上述古诺均衡知,如区域内开发主体均为“合作型”主体,则本区域内实际开发的文化遗产资源总量;恶性竞争情况下,如果政府不设规制政策(δ→∞),则此时本区域内实际开发的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这意味着恶性竞争导致了严重的文化遗产资源浪费。此时如果加大政府对恶意竞争行为的惩罚力度,则区域内文化遗产实际开发量也就说,在区域内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总体量无限大时,政府规制反成了乡村文化遗产项目开发的不利因素,甚至较大程度地影响域内文化遗产资源的实际开发量。

4 启示与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得到以下结论:(1)对特定区域实施乡村文化遗产开发时,一般而言(即本区域内文化资源有限之条件下),文化遗产项目开发的博弈决策为政府规制(具体而言,其参变量为惩罚力度)的函数,但是,如果本区域内文化遗产开发体量足够大,本区域内各文化遗产项目开发决策基本不受政府规制行为的影响。其原因在于此条件下,每一开发项目暂且不能兼顾自身资源的充足性,恶意竞争不会出现,侵占它项目资源之行为在理性开发主体上不会发生。(2)特定区域内文化遗产开发体量有限的情况下,政府的规制政策将可有效遏制乡村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的恶意竞争行为。如果政府采用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将有利于“合作型”项目开发主体,而恶性竞争型者将会付出额外的成本或代价。(3)“合则两利、斗则两伤”不失为乡村文化遗产开发的商战法则。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况下,政府规制有利于规范区域内的乡村旅游市场开发,选择“合作”,则收益满满,选择“恶意竞争”则可能亏掉血本(博弈收益π→0),所以,“合则两利、斗则两伤”仍不失为乡村文化遗产开发的商战法则。但是,区域内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总体量无限大时,政府规制反成了乡村文化遗产项目开发的不利因素,影响域内文化遗产资源的实际开发量。所以,政府规制政策要视开发地具体情况而定。搭乘“乡村振兴战略”改革春风,助力我国乡村文化遗产传承与开发,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构建乡村文化遗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竞合”机制。“竞合”机制的核心要义是“适度竞争,强化合作”,适度竞争旨在激发活力,强化合作旨在凝聚人心。所以,建构乡村文化遗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竞合”机制,就是激励内域内各旅游开发主体的创造力,共筑内域内文化遗产传承与开发事业,实现在“利他中利我”、在“利我中利他”。其间,要打破遗产开发项目间的利益藩篱和行政属地限制,通过利益补偿机制与义务分担原则,实现乡村文化遗产项目开发及营运过程中的成本互担与收益互动,强化区域内文化旅游的整体观与系统观。

第二,乡村文化遗产开发政府规制政策的制定要因地制宜,惩罚有别。以上结论显示,虽然政府规制有利于规范区域内的乡村旅游市场开发,但这是以区域内文化资源量定为条件的,如果所开发的区域是一块遗产丰富的“处女地”上,则强政府规制反成了乡村文化遗产项目开发的负向影响参量。所以,在遗产丰富的“处女地”上展开遗产开发,可适度放宽规制政策,本文的建议是在充分而有序开发现有遗产的基础上,以不破坏原生态文化遗产为限,做到在传承中开发,在开发中为遗产所属地带来最大化经济收益,为当地的乡村振兴献力,增进当地百姓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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