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建荣
(陕西省考古研究院)
聚落考古是中国考古学的主体与核心[1]。聚落个体考古研究是聚落考古的重要内涵之一[2],要达到的一些基本学术目标——主要是有关古代社会的命题[3]。其中的关键就是要厘清聚落的结构,即划分并判断聚落各功能区之间的关系[4]。然而,任何考古发掘都不可能做到对遗址全面完整揭露,实际上发掘的只是其中的“冰山一角”。那么,如何利用发掘区这种局部的、片段的,甚至残缺的资料,一斑窥豹地达到厘清聚落结构,探讨相关社会历史问题,就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笔者认为发掘区“堆积结构”分析,恰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之一。所谓发掘区的“堆积结构”,是指发掘区内各种堆积类型及各个堆积单位之间的一切关系。在这里的“堆积单位”是指通常所谓的遗迹单位,如墓葬、灰坑、窖穴、房址、水井等;以及田野中可辨识成因、来源的不同堆积,如壕沟内的某一层堆积。它是发掘区堆积结构分析的最小因子。“堆积类型”,则主要是指具有相同功能属性的某类考古遗存单位,如普通生活垃圾、铸铜作坊遗存。需要强调的是,堆积类型的划分主要是根据堆积单位的功能区属性,即其归属或来源于聚落哪一类功能区,结合考古学文化与年代属性来划分的[5]。“关系”,主要指时空分布关系与内在性质联系。

图一 TG5、TG6发掘区位置图
本文拟以周公庙2007年发掘的两个探沟分析为例,尝试探索发掘区“堆积结构”分析方法的技术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