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岳,董世魁,梁 菁,洪逸圆
(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北京 100875)
草地资源属于公共资源,是一个边界很大的资源体系[1]。Hardin于1968年在Science上发表的《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公地悲剧)一文描述了草地资源管理的经典案例,即牲畜私有而草场公用的情况下过度放牧将成为牧民的理性选择[2]。在传统的理论逻辑里,公共资源总会因为过度使用而造成“公地悲剧”,导致资源过度利用或者退化。只有借助外部力量才能维持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这导致政府管制或市场调控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方法[3]。我国当前采用的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草地管理制度[4],但这些草地管理制度的逻辑基础和实施所取得的成效,在科学界和政策制定部门中还存在一定的争议[5]。同时,这些自上而下的资源管理制度由于采取自然资源的最优化控制策略,通常缺乏长期性的管理[6]。Ostrom的公共资源管理理论在摈弃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的基础上,开发出自主治理理论以解决集体行动困境。公共资源自主治理是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方法,即研究如何消除“公地悲剧”以实现“公地繁荣”[7]。其核心在于一定社区内相关联的个体怎样才能将自己组织起来,进行公共资源的治理[8]。
在过去20年间,我国施行以“双权一制”为基础的草畜双承包政策和“以草定畜”为核心的草畜平衡管理政策[9]。这些草地管理制度直接或间接影响着牧户的生产决策行为从而影响草地利用情况[10]。然而由于草原承包责任制尚不完善、草原权属模糊、测量面积不准、边界不清、草原违法现象时有发生,草原管理与利用仍不合理,“公地悲剧”问题仍未得到解决[11],青藏高原高寒草地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现状仍未得到扭转[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