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及时有效的涉老案件办理机制

2018-09-06 11:01
检察风云 2018年16期
关键词:办案办理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办理涉老案件机制,以“立足职能、宽嚴相济、及时有效、人文关怀、沟通协作”为基本原则,从实体处置、程序优化、人文关怀以及沟通协调四个方面着手,依靠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具体制度和举措进行构建。

树立大局意识,坚持五项原则

首先,充分认识加强老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第一,加强办理涉老案件经验总结和研究,包括老年人犯罪规律探索;老年人犯罪人身危险性的科学评估等。第二,提高站位结合领导干部办案等相关规定,统筹全局,带动涉老案件办理。第三,充分发挥检委会指导作用。

其次,检察机关办理涉老年人案件应当遵循“立足职能、宽严相济、及时有效、人文关怀、沟通协作”五项原则,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在推进检察主责主业过程中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从程序使用和实体处置两方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及时有效的案件办理机制。充分考虑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以人为本,形成老年人家庭保护、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合力。

制度着手,构建涉老案件办理机制

逐步建立涉老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2015 年7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第三条中提出“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于老年人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价值在于固定证据、追回损失、快速办理,通过以下举措实现:

首先对于针对老年人的盗窃、诈骗犯罪,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除了审查证据和案件等情况,还应督促侦查机关及时止损,追回赃款,固定证据,减少被害人损失。其次对于老年人犯罪案件,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建立“专门通道”,进行优先审查;依照前文所述的几种老年人犯罪案件类型(财产型、暴力侵害型、妨害公共秩序型)对案件进行分类,快速办理,依照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程序。对案情简单、证据充分等案件,可探索刑拘直诉工作模式。对于案情复杂、重大案件则可以在优先审查的基础上,采用普通的办案程序。再次对老年人犯罪几类常见犯罪:暴力侵害型犯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财产类犯罪(盗窃、诈骗、抢劫)、扰乱公共秩序型犯罪(寻衅滋事等)、涉毒品犯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贩卖毒品等)进行取证指引,参考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一站式取证方式,按照提起公诉的标准,明确搜集证据的要求,为简化程序、从速办理提供基础。然后参考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办理涉老年人刑事案件,应对老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经历、犯罪原因、赡养等情况进行调查。最后涉访涉诉问题同步处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在办理涉老案件时,发现存在信访、动迁纠纷、民事执行纠纷等情况的,应及时与民行、控申等部门沟通,同步解决涉访案件,化解矛盾,提高办案质效。

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涉老年人犯罪的案件,不仅要求检察机关严格把握入罪标准,准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认罪认罚程序,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首先对于针对老年人犯罪的案件,特别是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不仅需要增加指控和打击的力度,同时应更加注重挽回损失。提高退赃情节在办理针对老年被害人犯罪的量刑建议中的比重,促使嫌疑人积极退赃,挽回被害老年人的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其次对于老年人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结合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鉴于实践情况和办理老年人犯罪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于以下几类犯罪可以在法定幅度内考虑从轻处理:因民间邻里纠纷、家庭、亲属矛盾引发的犯罪,特别是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引发的犯罪,以及嫌疑人与被害人为近亲属的过失犯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中其目的是防治牲畜疾病的;涉信访、涉民事行政诉讼等且经查明相关机关或人员存在过失的。再次实践中在老年人破坏社会经济以及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时,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增加处罚的弹性。最后刑法条款中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老年人故意犯罪年龄标准在七十五周岁,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程序上应将当事人年满六十周岁作为划分涉老案件的标准;第二,检察机关在办理这一类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年满六十周岁但不满七十五周岁的案件时,可以参照刑法规定的七十五周岁的处罚规定,提出量刑建议;第三,在办理老年人犯罪案件中还应当注意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完善涉老年人案件检察监督机制。首先明确办理涉老年人案件检察监督的几个重要环节。在侦查监督中,加强立案和批捕监督。监所监督方面,对看守所、监狱等监管机关羁押管理和教育改造等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对监管机关保障老年在押人员生活、医疗等基本措施方面进行监督;结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加强诉讼监督,依法履行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行政生效监督、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监督等职能。最后充分发挥社区检察监督作用,建立社区家庭暴力档案管理制度。自诉案件中,对于侮辱、家暴案件,有效跟进,及时告知被害人其享有自诉权利,可引导帮助取证。其次完善监督手段。第一增加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使用并有效跟踪,确保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发挥效用。第二依靠诉讼手段,进行抗诉和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第三探索与监察委工作对接机制,对在办理涉老年人案件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进行移送等。第四,通过完善当事人救济手段进行监督。

多管齐下,构建多维度涉案老年人保护机制

1. 注重办理涉老年人特殊保护

注重医疗保护,讯问非羁押老年嫌疑人、询问老年被害人,接待老年信访人,同时做好生活、医疗等保障措施;注重对年老体弱、身患重病、生活困难的老年被害人、诉讼当事人,通过相关途径,给予一定帮助;注重情感关怀,加强对涉案老年人的心理疏导、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考虑老年人身体状况,如检察人员亲自走访和建设远程视频接访;注重释法说理,加大相关犯罪领域的宣传。

2.完善老年人司法援助制度

切实落实律师法律帮助制度,为涉案老年人提供法律帮助;探索强制辩护制度,涉罪老年人没有辩护人的,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人;依法保障涉案老年人诉讼权利,在合适地点进行询问;推广通知涉案老年人成年子女、赡养人或其他成年直系亲属到场,帮助涉案老年人理解法律问题,保障其各项权利。

3.政府、社会、家庭密切配合,三位一体,形成保护合力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老龄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的沟通协作,打造涉老案件交流平台;加强涉老案件办理研究,提高办理涉老案件的专业性;充分利用新媒体新技术办理涉老年人案件。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进行宣传;将远程讯问、接访等技术进一步推广应用在办理涉老年人案件当中。

4.建立办理涉老案件专业队伍

注重内部协作和人才培养,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办案理念;配合内设机构改革,设立专门办案组织,建立办理涉老案件专业队伍,专事办理涉老案件,以及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最后加强涉老案件办理研究,提高办理涉老案件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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