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炜 曹丹 胡刚翔 刘俊佳
摘 要:近年来,离岸公司在全球发展迅猛,在对外贸易中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兴的贸易形式。本文以浙江金华发生的两起欧盟通报说起,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对外贸易中与离岸公司交易存在的风险、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无法律依据、离岸公司以“第三方”中间人的身份扰乱正常贸易秩序等问题,最后结合对外贸易实际,针对性地提出质量监管建议,并希望离岸公司这一新兴的贸易形式能得到有效监管,获得良性发展。
关键词:离岸公司 对外贸易 质量监管 风险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2(b)-088-02
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是指在特定离岸法域依据该法域的离岸公司法注册但在注册地以外的地方开展经营的公司。早在1923年巴拿马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离岸公司法,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经济区域,即离岸法域,也稱离岸金融中心、离岸避税地、离岸中心等。离岸公司本质上就是在这些离岸法域设立的带有特殊目的的经济实体,常见的离岸法域如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库克群岛、百慕大群岛、英国等。这些离岸法域为投资者在该区域设立的经济实体提供宽松的经济或法律监管环境,为其提供诸如保密性、税负负担、国际投融资、海外上市、外汇管制、运营成本低廉等特殊的优惠和便捷,因而使得大量的贸易主体通过注册离岸公司进行国际投资和贸易。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这是个陌生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