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94号令解析

2018-09-10 10:29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产权导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号令合法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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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财政部于2004年9月11日开始施行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废止。94号令对质疑及投诉的规定有了很多新变化。

94号令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关于质疑提出与答复的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二条规定了质疑函应当包含的六项内容。一是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是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是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是事实依据;五是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是提出质疑的日期。从法理上讲,应当就是必须,是强制性条款。也就是说,质疑函必须全面完整包含上述六项要素。如果质疑函的内容不符合94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遗漏了六项内容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就是不符合规定的质疑函。

然而,94号令第十三条又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也就是说:只要供应商提出质疑时,未超过法定质疑期,即使质疑函的内容不符合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拒收。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94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因此,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千万不能拒收,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对于符合规定的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94号令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答复。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以质疑函不符合规定作为理由,不正面实质性答复质疑函的内容。因为在政府采购纠纷解决制度中,设置质疑前置机制,是为了及时化解矛盾,提高采购效率。如果代理机构只是回复“质疑函内容不合法,我们不予实质性答复”,这不但不会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与立法初衷相违背。因此,這一系列环节的重点在于,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答复质疑,避免后续问题的发生。需要注意的是,代理机构不具有调查权,在处理质疑时,可以请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并根据现有的证据依法进行答复。

我们认为,94号令保护的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只保护质疑人或者投诉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权益也得到了保护。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质疑函,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答复,其目的是化解矛盾,提高采购效率,并不是偏袒质疑人或者投诉人。根据9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五个条件,其中一个就是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这里的依法进行质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已经质疑过了;二是质疑是符合法规规定的。合法的质疑包括时间上的合法、质疑函内容的合法和事实依据来源的合法。因此,如果质疑函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质疑人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是无权进行投诉的。这也充分体现了94号令对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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